对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借款人,往往只关注自己的授信是否可以获得通过,以及额度高低、利率几何,然而真到银行放款或者要求借款人还款的时候,一些看似奇葩的规定又让人摸不着头脑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盘点一番那些关于银行贷款的“奇葩”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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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时必须约定贷款用途不管是线上贷款,还是线下签订纸质借款合同,除了在那些格式化条款中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之外,还有一项内容就是约定借款用途 。
然而就是这个借款用途,让很多借款人不甚理解 。他(她)们认为,银行作为放贷机构,只需将约定的贷款资金发放至我的账户即可,我只要按期还本付息,双方就算履行了合同规定,借钱还钱而已,干嘛还要多此一举呢?
现实却远不止这么简单,对银行而言,对贷款实际用途的关注程度,丝毫不亚于关心客户是否能按期还款 。近年来监管部门公开的信息显示,贷款资金流向及用途违规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被处罚的重点风险领域 。所谓的贷款“三查” , 除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之外,放款之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贷款检查,这个过程就是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投入了指定领域 。
那么,为什么会要求银行与客户约定贷款用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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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势必要涉及相关的行业监管规定 , 比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具体指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指引)基本都涉及到了共同的规定,即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
如果大家认为有了合理的贷款用途,就可以在授信额度内顺利地提款并使用贷款资金,那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有些领域是贷款资金禁止进入的,比如:利用贷款进行权益性投资(缴纳注册资本、炒股等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进行经营性投资、购买理财类资产等等 。
所以,银行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银行债权资产的安全 , 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借款人有配合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用款凭证等义务,当放款银行发现借款人资金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缩减授信额度等措施 。
目前,在严监管、重处罚的大环境下 , 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监管越来越严格 。除了开展常规的贷后检查之外,还会通过大数据监测资金流向,如果发现客户直接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权和理财投资,消费贷款用于购房等明显与监管约定不符的情况 , 将直接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将客户纳入重点监测对象 。
不仅如此 , 很多商业银行在信用卡领域也加大了资金流向筛查和管控力度,对信用卡分期和现金转出资金,要求客户按期上传能够证实资金用途真实性的用款凭证 。从最近两年的监管处罚情况来看,信用卡资金用途违规的占比也比较高,倒逼银行不得不加强对该类消费贷的“三查”力度 。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关于“受托支付”的名词解释,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里面都有提及,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的要求已经执行了十余年,其初衷仍然是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 防止资金转移用途 。
举一个现实中最能说明“受托支付”是何物的例子,非住房按揭贷款莫属了,目前很多年轻人都有房贷在身,所以理解起来应该不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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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房屋按揭客户到银行申请贷款时,他(她)的贷款用途和支付对象就是确定的 , 贷款资金一定是支付给指定的房产开发商或房屋经纪公司的账户 。在这种金额和支付对象明确的情况下,贷款资金就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进行发放 。
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同时,该笔资金立即被转账至楼盘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就完成了贷款发放及后续走款支付的整个流程 。借款人只需要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月供资金即可 。
从借款人的账户流水可以看到,该笔资金只是在账户上过了个账而已,其支配并不是由借款人主导 。与此类似,很多经营性贷款都要求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大多是与项目开发相关)基本上全部要用到受托支付 。
最近两三年内,“虚假受托支付”问题也成为银行背负罚款的高风险领域 , 大多数表现形式就是虚构交易背景,贷款资金明面上完成受托支付,实际上回流至借款人,或由借款人实际操控 。常见的开发商通过虚假按揭贷款回笼资金的行为就成为房地产领域的查处重点 。
很多银行都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都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但现实中,一些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微企业主经营着某些特别的行业,在贷款资金发放之前,并不能确定具体的交易对手方以及交易金额 。
但为了执行银行一刀切式的受托支付规定,不得不寻找某个合作伙伴,签订一份并不真实的买卖合同,以此来完成贷款资金发放,无形中给借款人增加了麻烦,也给银行带来潜在合规风险隐患 。
比如,某粮食或者水果类的加工企业,每年都会不定期地向农户收购粮食或水果等原材料,虽说单户采买资金不大,但总额却很大很高 。按照规定,这类对象和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不使用受托支付方式的,但银行为了图方便,就会要求借款人找一个“合适”的对手方,签订合同并使用受托支付放款 。
对银行而言,并不是完成受托支付就算完成了贷款发放 。对受托支付出去的资金 , 银行依然有监测和管理责任,对资金的最终用款人要进行“穿透式”管理,这是近年来监管部门屡次提及的要求 。
尽量要求客户“等额本息”还款很多客户抱怨最多的就是办理房屋或汽车按揭贷款时,如果客户本人不提出明确要求,银行都会默认借款人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
关于这一点,其实并没有什么值得吐槽的地方 。商业银行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放款本金、贷款期限以及风险缓释措施相同的情况下,等额本息方式能让利润最大化 , 何乐而不为呢?再者说,等额本息对借款客户也并不全无益处 。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利息呈现“倒三角”趋势,前期主要还息 , 后期主要还本 。在刚交完首付,还要为房屋装修预备资金的情况下 , 要比“等额本金”方式承受更小的资金压力,这就是最大的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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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而言 , 只是商业性的按揭贷款,可能才会如此热衷于要求或者引导客户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相反 , 对公积金贷款客户,银行的态度则完全不一样了 。
这里又要提到一个“委托贷款”的概念 。也就是说,公积金贷款并不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 而是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将其存放于银行的资金放贷给指定的借款人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只负责业务办理和结算,收取服务费,不承担实质信用风险 。就算公积金贷款形成不良,也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 。
对公积金贷款客户,银行不会主动推荐还款方式,所以跟普通商业性按揭贷款客户还是有区别对待的 。
只能“还旧借新”,坚决不“借新还旧”客户贷款到期后 , 如果临时资金紧张,一时无法按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 , 主张向银行申请借新还旧之时,银行一般不会很痛快地受理 , 而是要求客户先结清存量贷款,再重新发放一笔贷款 。
同样是用一笔新贷款置换一笔旧贷款,两者带给银行的影响确是天壤之别 。
还旧借新 , 后面就是一笔全新的贷款债权;借新还旧,后面一笔贷款是之前存量贷款的延续 。按照规定,二者的风险分类是完全不同的 , 前者为正常类贷款,后者至少应分类为关注类贷款 。不同的分类结果,会影响到贷款损失准备和拨备的计提 。如果借新还旧贷款中途发生逾期,则应当被分为次级类贷款,直接影响到不良率指标 。
在银行答应向客户继续授信并放款的情况下 , 很多借款人为了归还存量贷款 , 不得不寻求过桥资金 , 并由此撑起了一个不为大众所知,却利润丰厚的行业 。很多过桥资金的年化利率高得惊人 , 借款人却不得不咬牙承受下来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能继续授信并放款 , 借款人尚可缓过劲来,如果这个过程中,因为授信条件恶化 , 银行抽贷、断贷、压贷,其结果会是什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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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监管部门频频提出加大小微和涉农支持力度,以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方式支持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发展等要求的情况下,银行机构依旧是能还旧借新,就坚决不借新还旧,更何谈无还本续贷呢?
能打折售卖不良贷款资产 , 却不肯给借款人丝毫让步关于这一点,之前已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进行了叙述,并得到了很多读者的反馈 。里面主要提到 , 银行转让不良贷款是其业务范围,而给借款人让步,则是例外情况 。所以银行为了维护行业生态 , 构建失信必遭惩戒的信用环境,对很多诚实守信 , 却因为生活不幸而无法还贷的借款人,也只能一视同仁了 。
但是 , 这也并不是绝对的 。我身边有一两位信用卡逾期的人,通过主动与银行沟通,获得了停息挂账的优待,这已经是银行方面做出的较大让步了 。在个人破产制度还没落地实施之前 , 没有哪个银行能轻易对一个信用卡或者消费贷客户做出债务减免的让步 。
以上就是目前看到有关银行贷款的“奇葩”规定,大家还有什么新奇的所见所闻,或者有什么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 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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